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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篇(第2页)

。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感观点?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长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按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眼刚才庭上做的笔记道:“本代理人只补充一点,余下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点,明明有很多观点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时陌翘高了鼻头,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眼神,放下手里的笔记本,敏锐的目光直bī对面两人,话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jiāo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道:“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乙方也是水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具体的意见,我方会在庭后提jiāo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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