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zrente)(“里斯特养老金”)在养老保险体制中引入了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创新。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在人口变迁的背景下抑制养老保险费的提高并因此限制工资附加成本的增加。由于部分措施必须得到联邦上院同意,它在持续一年多的漫长的决策过程之后(详情参看:Dünn/Fasshauer2001)被分割为两个法律。在不需要上院批准的部分(《养老保险补充法》)概括了如下措施:首先,启用新养老金计算公式。根据这一公式,法定养老金水平到2030年降为平均净收入的约64%――与此前被撤消的上一任政府的改革分毫不差。但净养老金水平被重新界定,因此按照新的算法它仅降低为约67%(BMGS2003:66)。如果养老金水平面临低于这一数值的危险,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阻止。在工会的压力下,这一节后来被追加进已经通过的法律中(Dünn/Fasshauer2001:274)。按照新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从2001年9月起重新比照工资增长提高。但与从例如一年以前所决定的降低收入税(见上)而获得的净工资提高相比,养老金领取者从中受益的程度要小得多。私人补充保险的设立和从2010年起提高的保险费也对养老金金额的调整起抑制作用。另一项措施是对领取较低养老金的人实行基本保障养老金,取消65岁以上者在社会救济金方面的赡养费求偿权(Unterhaltsrückgriff)。子女们因此不必再为他们养老金低于社会救济水平的父母的生活费负责。此外,儿童教育、护理的津贴更多地参照养老金水平来计算,年龄不满25岁的无业人员在养老金领取候资格中的空白得到填补。这些措施削弱了保障和对等原则的逻辑而偏向于普遍化。2000年底,无劳动和从业能力者养老金的改革得以通过。从此,只有一种统一的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Erwerbsmilderungsrente),它不再以职业技能,而是以工作能力为标准。这一改革――与老年人的社会基本保障一样――也稍稍动摇了德国养老制度的保守主义、维持现状的取向。只有出生于1960年以前的人还能因为无职业技能领取救济金。
因新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而决定的养老金水平的下调,应通过设立一种资本积累式的补充保险得到弥补。必须由联邦上院批准的《养老保险法》遵照了这种意愿。在内容方面作出妥协并有选择地对一些州政府给出“单独待遇”之后,这一法案才能在反对党主导的联邦上院得以通过(Merkel2003b:175-177)。政府起先计划赋予这一养老保险的新支柱以强制性。在公众对这一“强制养老金”发出抗议之后――不过也由于养老保险机构的批评和出于宪法上的考虑,它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计划(Dünn/Fasshauer2001:267)。如今自愿性的补充保险得到国家津贴的扶持。从2008年起,在毛工资的至少4%用于保险基金积累时,人们获得的国家补贴最高。自己不筹措资金参加补充保险的人将得不到任何资助。有子女者获得更高的津贴。只有得到国家认证的投资基金项目才能获得资助,企业养老金比私人养老保险获得更加慷慨的资助。“里斯特养老金”的保费可免去所得税。税收上的这种节省可能显著多于国家补贴的金额――特别是对高收入者来说――也就是说,这造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再分配效应。
养老保险的对等筹资(雇主与雇员平摊)随着私人补充养老金的实行而被抛弃,因为雇员除了法定保险费之外,现在个人必须另外投入其毛工资的4%参加私人养老保险,以应对法定养老金水平的降低。政府是这样来为这种新增的负担辩解的,即它在私人保险方面已经通过降税给予市民更大的财政活动余地。除了抛弃集体保障,改革同样可能对老年人造成日益增长的社会不公(Kohl2001)。收入微薄者额外投资于养老保险的能力有限,而收入较高者则负担得起。此外,后者尤其能从税收扶持中获益,而收入微薄者因较低的边际税率极少或者完全不可能享用这种税收优惠。出于这一原因,政府也遭到德国社民党左翼和工会的批评。后者在长期抗拒之后才接受了这一改革――水平保障附加条款的接受就是政府在改革安排上给予工会一种事实上的共决权的例证。与被废除的科尔政府的养老金改革相比,年轻人和抚养子女的退休者的经济状况因德国社民党政府的改革而得以改善(Fehr/Jess2001)。但对于儿童抚育这一社会公共物品的“社会民主主义的平衡”,远还未得以借此实现。
“里斯特养老金”并未解决人口因素造成的养老保险的筹资难题。2001年养老金改革没有实现所声明的保费费率在2030年前不超过22%、净标准养老金水平不低于67%的目标。2002年联邦众议院大选后任命的吕罗普委员会得出了这一结论。它建议进一步降低养老金水平,提高退休年龄,以此实现稳定保险费费率的目标(BMGS2003)。此外,委员会建议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引入一个所谓的“可持续性因子”(Nachhaltigkeitsfak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