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只是通过对企业的财政激励,而不是以法律形式强制。政府似乎希望首先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工时缩减,将社会伙伴纳入一致性协议的谈判中。1997年10月举行的“全国就业、工资与工时会议”是第五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三方首脑会谈。雇主协会在开会前夕表示,每周35小时工作制只有在不被强制实行,而是从各方利益代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Mital/Israelewicz2002:44)。尽管这样,若斯潘还是在会议结束时宣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法定每周35小时工作制。虽然由于法国社会关系中缺乏对此所必需的结构和文化前提(Chapman/Kesselman/Schain1998;Levy1999;Uterwedde1998),而使达成社会伙伴协议的机会本来就非常渺茫,但纳入社会伙伴同样是因为政府不愿意在履行社会党的核心选举承诺时表现出妥协的意愿而失败的(Jospin2002:121)。实行每周35小时工作制被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玛蒂娜?奥布里提出的第一个法案(《奥布里I法案》)应为各方协商划定框架,协商中取得的经验应被吸收进第二个法案(《奥布里II法案》)(Cette2000;Lehndorff2000;Milner2002;OECD2000a:148-150)。通过这种途径,社会伙伴至少能参与立法。
1998年6月的第一份法案包括以下一些措施:
――2000年起,每周工作时间被规定为35小时,员工不足20名的企业从2002年开始实施这一规定。超出的工作时间被认定为(应付加班费的)加班。雇员协会和雇主协会被敦促,就缩短工时以及与此相关的重新安排工作时间独立进行协商(此外也就工作时间账户进行协商)。
――2000年前已经在企业与工会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缩减工时的企业获得所谓“启动援助”(Initiativhilfen),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降低。开始时这种援助为每名员工每年最高9000法郎,而后每年减少1000法郎。由于它是一笔固定的数额,在低工资领域减轻的负担相对更大,雇用新职工应变得更容易。
――但这种援助的前提是,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实际上至少缩短10%。此外,就业必须增加,或者更确切些说,所计划的解雇必须因缩减工时而被阻止。
其他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加班费的规定,留给《奥布里II法案》(2000年1月)解决。该法案确定法定工作时间从2000年或2002年起缩短,但认可了一年的过渡期限和其他简化措施:
――例如,除了一周工作35小时,也可以达成一年工作1600小时的协议。这样,缩短工时现在可以被灵活实行。此外,可设立跨多年的工作时间账户。因此,企业在劳动安排上获得了相当大的灵活储备,以应对景气波动。
――之前根据企业协定发放的“启动援助”从2000年起被改为持续的补贴,并被提高(见下),但不以实际上的就业增加为条件。
――作出加班费的过渡规定:至2000年底以前,第35至39个工作小时的加班津贴为10%,从2001年开始则为25%。小企业的加班津贴则低一些。
――为使按工作时间领取固定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工人不必承受任何实质的工资损失,政府补偿他们每周减少的四个小时工资收入。同时,最低工资在过渡期内被按照工时区别开来。对于仍然每周工作39小时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的增加高于那些每周工作35小时的从业人员,前者因此得到与那些从缩减工时获益的无收入损失的人相同的小时工资。
一项由前任朱佩政府实行的措施由于低工资层社会保险费的降低而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从前的工资补贴最高为法定最低工资的1.3倍;从2000年开始,工资补贴在每周35小时工作制的框架内最高可达法定最低工资的1.8倍。税负的减轻程度在最低工资水平上是最高的;对达到法定最低工资1.8倍的工资,其减轻的负担降为零。在最低工资水平上,企业每年每名就业人员减轻21500法郎的负担,为毛工资的26%。这一措施与负所得税“就业奖励金”(PPE)(见上)的实行一样,遵循了以国家补贴促进低工资层就业的策略。因此,工资水平并没有被降低。
此外,企业在实行每周35小时工作制时获得一次性的“结构性援助”。通过整套措施,工资成本到2002年能够比1997年降低73亿欧元(MINEFI2001b:139)。政府通过对企业的援助消除了产生困境的两个前提,即工时缩短应该在保持全面工资平衡的情况下进行,这意味着工资将被实际提高超过11%,但与此同时,企业的工资成本不应提高。在部门及企业层面的社会伙伴协商时,实际上大多数所作出的决定不是削减工资,而是将工资冻结一至两年。由于企业减轻的负担仅仅弥补了因缩短工时而增加的成本(OECD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