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宪法确立的劳资协议自主权不能令人信服地以单边的国家行动来威胁工会;另一方面,与荷兰相反,在非正式的“就业联盟”中,社会伙伴甚至未能取得对问题的共同认识。尽管这样,本来政府还是可以尝试与工会做成一笔双边交易的。与荷兰那样的受制度支持的交易不同,这样一种交易不能在一个更长的时间境域持续,而必须由交易伙伴双方同时和立即执行。但联邦政府在没有向工会要求回报的情况下,通过了完全有利于工会的法律。政府由此将潜在的交易品拱手相让。对于工会来说,也不存在事后对此表示感谢的理由。无论雇主还是工会都觉得自己的利益在“就业联盟”中没有得到足够的考虑。前者非常现实地认识到它们可替代的行动选项,而工会对于在联盟之外的行动可能则寄予了错误的估计。对联盟和“2010议程”的拒绝使工会陷入防御态势,直到现在它们也不能重新摆脱这种处境。
由此可见,如瑞典和丹麦那样强有力而又被全面组织起来的工会证明自己仍然是社民党政府的行动资源。与按行业划分或分散的工会相比,组织性强的工会更能内化对公共利益的考量(Olson1965)。而且它们――即使在不得不接受暂时的损失的情况下也――更容易被纳入到长远的战略合作之中。相似的情形在法团主义结构的框架内同样可能发生。然而如在德国,特别如在法国那样,如果工会处于展现自己形象或者竞争的压力之下,它们就几乎不愿预先做出相应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社民党政府面临一种两难困境:或者工会限制了政府的改革能力,这常常伴以糟糕的政策结果;或者社民党政府冒着与工会冲突的风险前进。而这样做,无疑会挑衅其核心选民,致使选票流失,并有引起党内冲突的风险。
政治经济结构社会福利国家的筹资结构和规制强度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发展,而且影响政治行动者的策略选择。与理论上的预测一致,保费筹资的社会福利国家对于社民党政府是一种改革障碍,或者说对于社民党政府是成问题的;相反,税收筹资的社会福利国家则开启了更多的行动和改革选项。在保守主义的社会福利国家模式中,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附加成本制造了一个高的税收楔子,它特别加大了在私人提供服务的易受价格影响的领域中创造就业的难度(Alber2000;Scharpf/Schmidt2000b)。如果社会福利国家的经费大部分靠税收筹集,这一问题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税收与社会保险费不同,它在一定的免税金额之上被征收。因此,尤其在低工资领域,某种所受需求的服务的价格与这一服务的提供者的工资收入之间只存在极小的差别。但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险费在这一领域造成了40%多的加价。相应的服务由于费用原因而或者不再被需求,或者被转移了(自助服务、自动化等)。虽然在这两个国家已开始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其降低的幅度太小,这些措施(直到现在)都几乎还不能发挥作用。相关的措施在德国从2003年起才生效;而在法国,社会保险费的下调只不过仅仅弥补了因实行每周35小时工作制所增加的成本。相反在荷兰,社会保险费被完全并入带有相应的免税金额的所得税中,就业问题因此得到舒缓。
保费筹资的社会福利国家以特有的方式加大了改革其自身结构的难度。社会保险的各个分支大多数是独立法人。它们处于社会伙伴的(共同)管理之下,表现出有组织性地保护自我利益的色彩。主要是相对较弱的工会――如法国和德国的工会,在缺乏全面的社会基础和组织率下降的情况下顽强地捍卫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权。德国和法国的众多改革计划被工会理解为对它们的社会和政治作用的侵犯,因此遭到反对。1995年法国资产阶级的朱佩政府所推行的养老金改革轰轰烈烈地失败之时,就已经是这样的情况。即使在养老保险中引入补充性的资本积累成分时,德国和法国的工会又担心失去它们对养老金安排的影响。在法国,政府因此让工会参与养老储备金的监督以及企业养老基金的管理。德国政府给大多数按工会工资协议规定的企业养老金以其他养老金形式所没有的优惠。在德国联邦劳动局的改造和法国失业保险的改革上,工会阻碍改革的影响同样也很清楚,因为它们对“激活”措施的引入持有怀疑态度。由于保费筹资的福利享有一定的产权保护,德国失业保险金的改革最后只能通过较长的过渡期限才得以启动。此外,保费筹资的失业金和税收筹资的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在制度上的分离,也应该为激活性劳动市场政策的效率不彰和迟疑不决的执行负责。当失业者因“身份”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机构或者制度管理,就出现了典型的“列车编组站”(Verschiebebahnhof)。职责和协调问题妨碍了统一的激活策略。在斯堪的那维亚国家,所有失业者只由一个机构(劳动管理机构)负责;而在其他国家,相应的简化不得不随时间的推移而被实行。在这方面,英国和荷兰走在德国和法国的前面。在联邦德国相关改革与强大的社会抗议相伴,因为失业救济的取消造成许多相关人员的收入锐减。即使社民党政府使一切有劳动